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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税率(增值税变了!13%→3%,3月1日起执行!附最新最全税率表)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4日 09:50 来源:苏州注册公司 9874次阅读

增值税又变了!13%→3%,3月1日起执行!附最新最全税率表

增值税,又变了!

最近由税务局发布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年最新增值税税率表在此。

一起学习!

税务局通知!

增值税又变了。

图片来源:税务局

焦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雇用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回收销售再生资源的业务,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3.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4.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购进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类废弃物。其中,加工仅限于清洗、挑选、粉碎、切割、拆解、包装等简单加工,改变可再生资源的密度、湿度、长度、厚度、软硬等物理性质。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

3.除危险废物和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回收再生资源的纳税人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励和补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雇用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回收销售再生资源的业务,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一)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退税比例,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事《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申请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购买的再生资源,应当按照规定从销售者处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卖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是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卖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和买方的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本款所称小型零星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购买再生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和相关完税凭证。

如果纳税人本应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但未能取得,则本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

不适用本公告关于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买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买再生资源总成本)。

纳税人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扣除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销售收入部分后,计算可申请即征即退的金额:

适用退税额= [(当期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收入-不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进项税额]×相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发票开具管理,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和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并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应商的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的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凭证。如果纳税人现有的账册和制度能够包含上述内容,则无需单独建账。

3.综合利用产品及服务销售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环境保护综合目录中标注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利用。

6.税收抵免级别不是C或d。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时,在退税申请期(含当期)前6个月内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单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笔罚款10万元以下除外),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和《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务处罚的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第(三)项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和《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后,发生本公告第三部分第二部分第七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之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等项目,在其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会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之前,对纳税人的环境处罚情况进行核实。

四。从事《目录》中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渗(滤)液”、5.1“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服务”、5.2“污水处理服务”项目的纳税人,可以适用本公告“3”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也可以选择适用。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更改。选择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符合本公告第3项的相关规定和《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信息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最终审核意见。审核应在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审核程序由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发票开具、退税等事项的管理,确保纳税人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除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外,应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相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列入《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更新或替换,应按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经处理的事项,执行后不再调整;纳税人受到环保、税务处罚,停止享受退税政策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可以自本公告实施之月起重新申请退税政策;纳税人受到环保、税务处罚,停止享受退税政策不满6个月的,可在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重新申请享受退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2022年最新最全税率!

图片:天津华春财税

注:自2022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执行。正式文件下发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增值税税率!

首先,税率是13%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第二,税率为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6%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税率是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跨境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13%以下税率的货物

与农产品等9%税率商品混淆。

①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②各种蔬菜罐头。

③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④农业生产者以自产茶青为原料,经筛选、风选、分拣、粉碎、干燥、堆码等工序制成的精制茶,并销售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叶和茶饮料。

⑤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果仁、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⑥中成药。

⑦锯材、竹笋罐头。

⑧熟制水产品和各种罐头。

⑨肉罐头和熟肉制品。

⑩各种鸡蛋罐头。

酸奶,奶酪,奶油,改性牛奶。

洗毛,洗下来。

饲料添加剂。

日常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的包装。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机械、农用车、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毁林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配件。

增值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税时采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有四档,0.5%、1%、3%、5%,一般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出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旧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以个人名义设立并销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填海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旧房地产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含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纳税差额。(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2) 3%的征收率

1.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当铺老板卖死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自产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卖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出售自产的用于建筑和建材生产的砂、土、石。(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砖、瓦和用自己挖掘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血浆采集站出售非临床人类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制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减征2%的增值税政策的,可以免除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认可的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中国动画版权的转让。《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送货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经营索道、汽车轮渡、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在旅游场所)。(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营改增试点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9.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试点开始前。(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向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向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所辖县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所辖县支行(又称县支行)提供农户、乡镇企业和农村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版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洁承包商的形式为甲方项目和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旧建筑项目是指:

①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

②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③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但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应当分别计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在销售自产自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支行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按照现行政策,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3%的征收率降低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其自行购置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并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4)征收率降低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将原简易按3%和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办法改为按0.5%的税率征收,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0年第2号)

(五)按5%征收率减1.5%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6)应适用简单(非选择性)计税:

1.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中外合作油(气)田以实物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

(一)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行出售典当行;

增值税变了!13%→3%,3月1日起执行!附最新最全税率表

增值税,又变了!税务局刚刚通知了!2022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图在此。打印出来马上学!

增值税又变了。

税务局刚刚宣布了!

刚才!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宣布: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2022年,继续按10%和15%分别抵扣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现行可抵扣进项税额。

2.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022年,免征轮渡服务、公共汽车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服务的增值税。

另外,从2022年3月1日起,原13%的税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专注!!!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纳税人雇用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回收销售再生资源的业务,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3.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4.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补充:13%以下税率的货物

与农产品等9%税率商品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玉米皮)、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由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茶青经过筛选、风选、采摘、粉碎、烘干、堆码后制成的精制茶,以及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叶、茶饮料在一旁销售。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果仁、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水产品和罐头水产品。

9.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

10.鸡蛋罐头。

1.酸奶,奶酪和奶油,改良牛奶。

12.洗羊毛和羊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的机械、农用车、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毁林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配件。

汇总:政策文件来源的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税时采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有四档,0.5%、1%、3%、5%,一般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2。出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行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以个人名义设立并销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填海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旧房地产项目。(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4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包括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8。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财税〔2016〕47号)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的征税率

1.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2。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3。当铺老板卖当铺老板。(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4。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自产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5。卖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6。出售自产的用于建筑和建材生产的砂、土、石。(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7。销售自产的砖、瓦和用自己开采的砂、土、石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9。血浆采集站出售非临床人类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12。兽用制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13。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减按2%征收3%增值税简易办法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减按3%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5。经认可的动画公司为中国动画产品开发和动画版权转让提供的服务。《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收运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在旅游场所经营索道、汽车轮渡、电瓶车、游船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营改增试点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18。营改增试点日前签订的未完成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二)19。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试点开始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附件2)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22。向中国农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县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县支行提供农户、乡镇企业和农村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25。R&D及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销售技术、版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27。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8。以合同结算的形式为甲方项目和老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旧建筑项目是指:

①2016年4月30日前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②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但建筑施工许可证中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建设工程;(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在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应当分别计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在销售自产自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支行向农户、农村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按照现行政策,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销售其外购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其自行购置或自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并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按照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征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购买的二手车,将原简易按3%和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办法改为按0.5%的税率征收,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0年第2号)

五、按5%征收率减1.5%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六、应适用(可选)简易计税。

1.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以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税率为3%。(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2)典当行出售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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