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公司补缴巨额税金,却不用缴罚款和滞纳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22-11-25 06:33:05
  • 浏览量:201

常州某公司补缴巨额税金,却不用缴罚款和滞纳金?

我们先来看一下事件的起源,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同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18 年公司以服务费的形式向上海君煜支付 837 万元(银行转账及支付票据形式)作为颜海涌及其销售团队 2017 年及 2018 年的销售提成,之后再由君煜分配给颜海涌的销售团队。根据公司向颜海涌销售团队支付绩提成的计算依据,2017 年应付提成 305.02 万元,2018 年应付提成531.91 万元,合计 836.93 万元。公司已将该服务费还原为薪酬进行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并获取了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聚和股份自查,在 2017 年 1月 1日至 2018 年应付提成531.91 万元,合计 836.93 万元。公司已将该服务费还原为薪酬进行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并获取了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经聚和股份自查,在 2017 年 1月 1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曾存在夫及时代扣代缴员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聚和股份已及时向我局报告了该情况,同时积极主动地代扣代缴了足额的税款。鉴干聚和股份已主动代扣代缴上述未及时缴纳的税款,且上述行为未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不良的法律后果,聚和股份也保证今后不会发生类似情形。因此本此补缴税款不涉及税收滞纳金,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不会因上述事项给予聚和股份行政处罚。

该消息发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众多网友纷纷质疑为什么不用缴滞纳金,税局不征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那企讯网小编就给你一一解释!

首先明确核心问题,那就是对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加收滞纳金呢?

这个问题得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情形: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政策均只规定了追缴或补扣税款,未提及滞纳金。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所以,对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不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文中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形:聚合股份属于公司员工薪酬的扣缴义务人,并存在应扣未扣税款行为,故根据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等相关政策规定,应补扣其应扣未扣税款,但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况,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对于扣缴义务人已代扣税款而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金。 假如本案中聚合股份已经代扣了税款,但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况,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
假如本案中聚合股份代扣税款时遭到员工拒绝,则聚合股份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其员工追缴税款、滞纳金。

 




在线预约:点击即可人工预约服务>>>



标签:

版权声明: 企讯网版权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qiming258.com/zixunwenda/gsswhyzx/284.html

  • 公司审计
  • 代理记账
  • 公司注册
  • 税务筹划
  • 公司注销
  • 公司审计
就上企讯网